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56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被 告 顧崇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9,168元,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並請一併提
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,逾
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
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吳明學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