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39號
原 告 李雪華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沛瑜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
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27號),惟被告已於法
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43,770元,應徵收第一
審裁判費4,750元,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
00元外,尚應補繳4,2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王品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