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25號
原 告 鍾佩璇
訴訟代理人 張睿方律師
被 告 劉克勤
劉碧慧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按
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
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
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命遷讓
房屋之事件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該房屋之交易價額
計算之,所謂交易價額,係指市價而言(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
字第587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又所謂交易價格,應以市價為準,
法院亦非不得以政府逐年檢討調整之公告現值為核定訴訟標的價
額之參考(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83號、105年度台抗字第5
04號裁定參照)。又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,各得單獨為
交易之標的,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
,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,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不得併
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(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
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自門牌號碼
臺東縣○○市○○路○段000巷0弄00號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遷出,
並將系爭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
屋之價值為斷。又因無系爭房屋之鑑定價格可供本院核定其價額
,本院乃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,鄰近之
門牌號碼:臺東縣○○市○○路0段000巷00號房地,於民國113年11
月11日之交易價格為67,273元/㎡,其與系爭房屋之路段、屋齡、
面積均相近,堪為系爭房屋價額核定之參考,有本院依職權查詢
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而系爭房屋之課稅現
值為472,700元、面積為181.64㎡、坐落於臺東縣○○市○○段000地
號土地(面積79.53㎡、公告現值11,400元/㎡),有原告提出之系
爭房屋之房屋稅繳款書、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、臺東縣○○市○○段
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
應核定為4,187,601元(詳如附表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,52
3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
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王品涵
附表:
數額 備註 房屋課稅現值 472,700元 土地面積 79.53㎡ 公告現值單價 11,400元/㎡ 土地現值 906,642元 土地面積×公告現值單價 房屋占房地比例 34.27% 房屋課稅現值/(房屋課稅現值+土地現值) 鄰近房地實價 14,500,000元 鄰近房地面積 215.54㎡ 鄰近房地單價 67,273元/㎡ 鄰近房地實價/鄰近房地面積 系爭建物面積 181.64㎡ 系爭建物價額 4,187,601元 鄰近房地單價×系爭建物面積×房屋占房地比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