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08號
原 告 周玉嬌
被 告 徐韻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,370元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。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
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
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東縣○○市○○路○
段000號5樓之8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遷讓返還予原告,並
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6萬4,000元(即尚欠租金)等語。請
求遷讓房屋部分,應以系爭房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
,參照原告所提出鄰近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價額資料,除去
備註欄記載交易標的含傢俱設備費、其他增建之筆數不予參
酌,與系爭房屋相同路段、屋齡及建物型態之不動產(含基
地)於112年每坪均價約為12萬元,酌以近年房地產交易價
格應有所上漲,系爭房屋之屋齡應加計折舊及兩造租約所約
定之租金為每月1萬6,000元,每坪均價以13萬元計算較屬適
當,亦即每平方公尺3萬9,325元(計算式:130,000÷3.3058
=39,325,元以下四捨五入,下同,而系爭房屋總面積為87.
79平方公尺【計算式:層次面積62.62㎡+附屬建物陽臺面積5
.23㎡+共有部分19.94㎡(計算式:1141.72×134/10000+195.7
6×237/10000=19.94,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】;又參
酌國稅局對於無法分別提出房、地實際價格時,房、地比係
以3比7比例計算,故依此估算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
為103萬5,703元(計算式:87.79㎡×39,325元/㎡×1/1權利範
圍×3/10=1,035,703)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9萬
9,703元(計算式:64,000+1,035,703=1,099,703)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萬4,3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
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楊茗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