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繼字第337號
聲 請 人 韓紅梅 住大陸地區甘肅省白銀市○○區00號0 單元0室
非訟代理人 黃廣興 住臺東縣○○市○○路0000號(馬蘭榮 家)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張淑強(女、民國00
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最後住所
:臺東縣○○市○○街000號,民國114年5月27日死亡)之遺產管理
人。
准對被繼承人張淑強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。
被繼承人張淑強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,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
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,1年內承認繼承,上述期限屆滿,無繼
承人承認繼承時,被繼承人張淑強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
法繼承、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,如有賸餘歸屬國庫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張淑強之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,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
,其所得財產總額,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。超過部分
,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;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
,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;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,歸
屬國庫。前條第1項之遺產事件,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
人民者,除應適用第68條之情形者外,由繼承人、利害關係
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,
管理其遺產,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
項、第67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張淑強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死
亡,其於臺灣地區並無其他繼承人,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在大
陸地區之繼承人,並已向本院聲明繼承,今為繼承被繼承人
之遺產,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之主張,業據其提出親屬系統表、本院114年
度聲繼字第3號裁定為證。而被繼承人張淑強在臺灣地區並
無子女,其手足張淑平亦先於張淑強死亡,此有臺東○○○○○○
○○114年8月25日東臺戶字第1140003386號函及附件戶籍資料
在卷可參。又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女,為大陸地區人民,
聲請人及其姊姊韓紅霞已向本院聲明繼承等情,有本院依職
權調閱114年度聲繼字第3號案卷查核無誤,堪認聲請人之聲
請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,爰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為被繼承人張淑強之遺產管理人,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
催告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鄭志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