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復權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聲字,114年度,5號
TTDV,114,消債聲,5,202509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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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
聲 請 人 葉瑋婷

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聲請人葉瑋婷准予復權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
 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以
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應予免責,並於114年9月4
日確定,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核閱屬實
,基此,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則聲請人依前開規
定聲請復權,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 日
 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陳建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嘉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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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