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事件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清字,114年度,15號
TTDV,114,消債清,15,202509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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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
聲 請 人 許美玲

代 理 人 蕭享華律師(法扶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,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;郵務送達
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
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所需費用
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
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
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;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
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、第8條
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,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,爰定期命
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法   官 蔡易廷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王品涵
附表:
一、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7,670元(暫依聲請人陳
報之債權人,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,合計17人,暫以每人10
份,每份51元計算。計算式:17人×10份×51元-已繳交聲請
費1,000元=7,670元)。
二、請提出聲請人身分證影本及最新之戶籍謄本(勿遮隱,記事
欄勿省略)。
三、就聲請人收入,請說明下列事項:
  ㈠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收入、任職單位、職位,並提出在
職證明書、近六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、薪轉帳戶交易明
細等收入佐證資料,如無法提出,亦請說明原因,並陳報
收入切結書,另請一併說明欠債原因。
  ㈡又據聲請人陳報111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
所載總額為330,201元(111年為229,338元、112年為100,
863元),與聲請人自陳165,400元不符,請說明原因並據
實陳報,並請一併補陳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
單。
  ㈢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有請領的補助或津貼(如:低收補助、
國民年金、育兒津貼、身障津貼、租屋補助、急難救助、
生活扶助……等),種類為何、金額若干,並提出相關單據
及資料。又據聲請人陳報,聲請人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
付,請陳報其金額(勞保應註明是否存於勞工保險專戶
、使用去向、現存餘額。
四、聲請人陳報前兩年必要支出為18,618元,請確認其為「前兩
年支出」或「前兩年每月支出」,又據衛生福利部公告114
年每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(即最低生活費之1.2倍)為18,61
8元,而111至113年均為17,076元,故請確認是否更正,並
請一併陳報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。
五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名下有價值之動產、銀行存款、股票、人
壽保單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?並提供聲請
人於114年5月22日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(
包含不動產、動產),應詳述其原因情事【即就上開財產之
有償、無償(原始或繼受)取得、移轉予他人、變更或設定
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、喪、變更之情形】,據
實向法院陳報,並附相關證明(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
不動產所有權,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、建號),並提出

  ㈠聲請人名下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所有金融機構之交易往
來明細、帳戶餘額(如存摺內頁影本),並請向臺北市○○
區○○街0號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存
款帳戶查詢。
  ㈡聲請人名下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、期貨
、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、名下有價證券餘
額之相關資料(請向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2樓臺灣集中
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,可線上申請)。
  ㈢聲請人名下保險投保記錄(請向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5樓
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「保險業通報作
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」),並陳報目前名下仍有效
之人壽保險、儲蓄險及投資型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、解
約金數額之相關資料(請向已投保之各保險公司申請查詢
)。
六、就扶養費之收支,請說明下列事項:
  ㈠聲請人是否有扶養任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,如父母、子
女、其他直系血親(含祖父母、外祖父母)、兄弟姐妹
同住之家屬等人,若有,請說明其為何人?與聲請人之關
係?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擔?並請說明其為何需接
受扶養?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事?並提出
其全戶戶籍謄本(勿遮隱、記事欄勿省略)、親屬系統表
、近兩年所得查詢資料、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其他
相關佐證資料。
  ㈡聲請人有無接受他人扶養?若有,則請說明接受何人扶養
?關係為何?每月接受給付金額若干?
七、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有何財產可
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(係指包括土地、建築物、動產、銀行
存款、股票、人壽保單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
產)?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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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