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
聲 請 人 蘇世昌
代 理 人 蔡勝雄律師(法扶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,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;郵務送達
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
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所需費用
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
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
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;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
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、第8條
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,爰定期命
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書 記 官 王品涵
附表:
一、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2,570元(暫依聲請人陳
報之債權人,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,合計7人,暫以每人10
份,每份51元計算。計算式:7人×10份×51元-已繳交聲請費
1,000元=2,570元)。
二、請提出聲請人身分證影本。
三、據聲請人陳報聲請更生前兩年收入為零,然所提出之資料卻
又記載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更生前,已於臺東縣巴喜告原住民
關懷協會任職滿7個月,月入約28,000元,與前述更生前兩
年收入為零之記載,前後顯有矛盾,請說明原因、確實陳報
更生前兩年收入,並請聲請人提出近六個月薪資單(或薪資
證明、薪轉帳戶交易明細等),如無法提出,亦請說明原因
,並陳報收入切結書。
四、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:
㈠就合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合迪公司)及和潤企業股份有
限公司(下稱和潤公司)債權,聲請人主張其為無擔保債
權,然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
示查詢結果,顯示聲請人與合迪公司及和潤公司間均有設
定動產擔保之債權債務關係,是否如此?
㈡合迪公司表示系爭供擔保之7602-LX號汽車「已無殘值抵充
債務」,就此有何意見?
㈢就和潤公司之有擔保債權,請陳報貸款數額、利率、貸款
內容、貸款日期、還款期限、還款進度、契約影本、及作
為擔保之MNY-2857號機車之二手市值(如行照、購買明細
、鑑價報告等)等資料,若已遭拍賣,亦請一併陳報。
㈣又據本院依職權查詢監理服務網行照有效期限查詢結果,
顯示聲請人名下有三輛機車、一輛汽車,亦請一併陳報其
二手市值資料。
五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名下有價值之動產、銀行存款、股票、人
壽保單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?並提供聲請
人於114年5月20日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(
包含不動產、動產),應詳述其原因情事【即就上開財產之
有償、無償(原始或繼受)取得、移轉予他人、變更或設定
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、喪、變更之情形】,據
實向法院陳報,並附相關證明(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
不動產所有權,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、建號),並提出
:
㈠聲請人名下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所有金融機構之交易往
來明細、帳戶餘額(如存摺內頁影本),並請向臺北市○○
區○○街0號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存
款帳戶查詢。
㈡聲請人名下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、期貨
、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、名下有價證券數
量之相關資料(請向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2樓臺灣集中
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,可線上申請)。
㈢聲請人名下保險投保記錄(請向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5樓
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「保險業通報作
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」),並陳報目前名下仍有效
之人壽保險、儲蓄險及投資型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、解
約金數額之相關資料(請向已投保之各保險公司申請查詢
)。
六、聲請人陳報扶養費時記載扶養其配偶,故請陳報配偶近兩年
所得、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,並說明障礙程度、種類、導致
無法工作之具體情況、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事由等;若有其他
扶養義務人共同扶養,則請說明其與受扶養人之關係?人數
為何?如何分擔扶養費?並提出親屬系統表;並請說明聲請
人是否尚有扶養任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,如父母、子女、
其他直系血親(含祖父母、外祖父母)、兄弟姐妹、同住之
家屬等人,若有,請說明其為何人?與聲請人之關係?有無
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擔?並請說明其為何需接受扶養?有
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事?並提出其全戶戶籍謄
本(勿遮隱、記事欄勿省略)、親屬系統表、近兩年所得查
詢資料、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其他相關佐證資料。
七、聲請人有無接受他人扶養?若有,則請說明接受何人扶養?
關係為何?每月接受給付金額若干?
八、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有請領的補助或津貼(如:低收補助、國
民年金、育兒津貼、身障津貼、租屋補助、急難救助、生活
扶助……等),種類為何、金額若干,並提出相關單據及資料
。又據聲請人陳報,聲請人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,請陳
報其金額(勞保應註明是否存於勞工保險專戶)、使用去向
、現存餘額。
九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?並請說
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?
十、債務人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
報告(本條例第46條第3款)、有虛報債務或隱匿財產(本
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、第64條第2項第2款、第76條第1項
、第134條第2、3款、第139條)、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
明書為不實之記載(第134條第8款),將構成駁回更生聲請
、不認可更生方案、清算不免責、撤銷清算免責事由,債務
人應據實陳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