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除扶養義務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家非調字,114年度,92號
TTDV,114,家非調,92,2025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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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非調字第92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相 對 人 乙○○
上列聲請人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適用之法律:
(一)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:「下列扶養事件,除本法別
有規定外,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(中
略)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(後略)。」
(二)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,除當事人
有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
院。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,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
陳述者,得裁定自行處理,同法第6條第1項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應專屬養受扶養權利人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:
(一)參酌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乙○○目前設籍屏東縣,並於112年4
月28日經屏東縣政府緊急安置於○○醫院(見本院第21及49頁
所附之個人戶籍資料及屏東縣政府114年9月17日屏府社工字
第1145171359號函)。佐以聲請人亦表示相對人於安置前之
住所或居所係位在屏東縣(見本院卷第43頁所附之本院電話
紀錄表),堪認相對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係位在屏東縣,亦
即本件應專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。
(二)故本院既然並非管轄法院,爰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之規
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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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