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家催字,114年度,11號
TTDV,114,家催,11,20250915,1

1/1頁
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催字第11號
聲 請 人即
遺產管理人 高啟霈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鄭玉興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
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對被繼承人鄭玉興(男,民國○○○年○○月○○○日生,身分證統一
編號:Z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,生前最後住所:臺東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○○○號
,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七日發現死亡)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
示催告。
被繼承人鄭玉興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
之日起壹年貳月內,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,如不於
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鄭玉興之遺產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鄭玉興於民國113年4月17日發現死
亡,聲請人經本院以114年度繼字第189號裁定選任為鄭玉興
之遺產管理人,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聲請對
鄭玉興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。
二、按家事事件法第138條規定,法院依遺產管理人聲請為公示
催告時,除記載第137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所定事項外,並
應記載下列事項:㈠遺產管理人之姓名、住所及處理遺產事
務之處所;㈡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聲明之期間,並於期間
內應為報明或聲明之催告;㈢因不報明或聲明而生之失權效
果。又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下:㈠編製遺產清冊;㈡為保存遺
產必要之處置;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,限定一年以上
之期間,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命其於該期間
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,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
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,應分別通知之;㈣清償債權或
交付遺贈物;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,為遺
產之移交,民法第117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被繼承人鄭玉興於113年4月17日發現死亡,並經本院以11
4年度繼字第189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等情,業
經本院調取鄭玉興個人基本資料及上開裁定核閱無誤,是聲
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,爰依前揭規定,准予對被繼承人
鄭玉興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5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

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童毅宏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