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送達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4年度,41號
TTDV,114,司聲,41,202509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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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41號
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

法定代理人 莊秋桃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惠子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,
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,由相對
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。又
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
第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多次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發審
查決定通知書、覆議申請書及存證信函等資料,均遭郵政機
關以「招領逾期」為由將原件退回,為此提出審查決定通知
書、覆議申請書、存證信函、退回信封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
等影本,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。
三、查相對人現戶籍址設於新北市樹林區,有本院職權調閱相對
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。揆諸首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
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,顯
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非訟事件法第5條、第66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1 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昱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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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