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助字第77號
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號2樓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翁鈺智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15樓
之1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汪國英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 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法院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此觀該條第1項及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自明。又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左列情 形之一,致不能進行時,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 之聲請,並於裁定確定後,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:(一)債權 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,無正當理由而不為, 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,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 。(二)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 而不預納者。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條規定亦可參照。二、本件債權人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5841號本 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,經本院114年6月30日以東 院節114司執助地字第77號函定114年9月24日下午2時40分就 附表所示不動產指界及執行,該通知於114年7月2日送達於 債權人,然債權人屆期未於指界期日三日前繳費,有送達證 書1紙及執行筆錄附卷可稽,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 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、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費用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114年司執助字000077號 財產所有人:汪國英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(新臺幣元)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東縣 臺東市 豐利 780 34.63 全部 備考
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(新臺幣元)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11 臺東縣○○市○○段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中興路四段763巷26弄2號 水泥磚木蓋瓦、一層,住家用 一層: 39.62 合計: 39.62 全部 備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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