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760號
異 議 人
即債務人 周意爭 住臺東縣○○鄉○○村0鄰○○路00號
居臺東縣○○鄉○○路○段000號
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臺東縣鹿野地區農會間清償債務強
制執行事件,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異議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明異議意旨略以:異議人即債務人主張扣薪命令係扣除其 每月薪資債權三分之一,比例過高,異議人稱需幫忙扶養因 父母投資失利而無力扶養之孫子女,若繼續維持扣薪比例將 使其與孫子女陷入困境,請求減輕扣薪比例,爰聲明異議等 語。
二、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,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,或對 於執行法官、司法事務官、書記官、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 方法,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,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,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,為聲請或聲明異議,此觀強制執 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、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。三、經查:
㈠異議人主張孫子女需由其照養等語,然其孫子女尚有其父母 負扶養義務,異議人為孫子女之祖父母,綜可幫忙照養,惟 非主要扶養義務人。
㈡本院前於114年8月25日以東院節114司執地字第11760號函請 異議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異議人對其孫子女負「直接」扶養 義務之相關證明文件,惟異議人僅提出孫子女學費、午餐費 、註冊費與生活雜費(鞋子、衣物等)等繳費證明,充其量只 能證明異議人確有協助主要扶養義務人(即異議人之子)扶養 孫子女之情事,並不能證明有直接扶養等情;且異議人之子 尚值壯年(民國82年生),異議人亦未提出其子不能工作或難 以工作之證明文件,難認異議人所請為有理由;異議人若真 有不能生活等情,可向臺東縣政府社會處、鹿野鄉公所社會 課(官網或臨櫃辦理)及相關民間捐助團體(如慈濟基金會等) 尋求救濟與生活扶助。
㈢綜上所述,聲明異議人之主張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,爰裁定 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