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3693號
TTDV,114,司促,3693,2025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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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69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黃怡上
債 務 人 陳俐敏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參拾萬元,及如附表一所
示之利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貳佰貳拾捌元,
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表一
編 號 金 額 (新 臺 幣)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(民 國)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(民 國) 計 算 方 式 1 6,300,000元 114年6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2.185% 無 無
表二
編 號 金 額 (新 臺 幣)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(民 國)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(民 國) 計 算 方 式 1 148,228元 114年8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2.272% 114年9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%計算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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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