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3512號
TTDV,114,司促,3512,202509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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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51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何駿豪

江凱

一、債務人江凱俊、何駿豪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
零捌拾陸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負擔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何駿豪於民國112年3月邀同債務人江凱俊為連帶
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「就學貸款放款借據」1紙,結欠
本金計新臺幣33,086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
表所載。
㈡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
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
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何駿豪自就讀學校畢業後
未依約履行,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人江凱俊既為連帶保證
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
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
用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編 號 金 額 (新 臺 幣)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(民 國)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(民 國) 計 算 方 式 1 33,086元 114年4月2日起 至114年9月10日止 1.775% 114年5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%計算。 114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.775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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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