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358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趙家宜
趙祐昌
賴素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零肆拾伍元
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
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,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趙家宜前於民國103年至107年間,邀同債務人趙祐
昌、賴素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
學貸款」8筆,共計新臺幣419,710元整,借款期限及償還
辦法詳如借據所載;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
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另加計違約金(逾期
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
上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)。
㈡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
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
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趙家宜自民國114年4月1
日起未依約履行,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18,045元及自民國1
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.775%計算之利息和自民
國11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討,未蒙繳納,
債務人趙祐昌、賴素美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
責任,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,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
,實為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