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3317號
TTDV,114,司促,3317,202509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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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317號
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

債 務 人 馬麗珍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伍拾元,及其中
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負擔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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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