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3314號
TTDV,114,司促,3314,202509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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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314號
債 權 人 蔡正育


債 務 人 游聰哲

游蕙芬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壹拾捌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遲延利息,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十
六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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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