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181號
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
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
代 理 人 劉乃綺
債 務 人 劉啟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
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