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620號
TTDV,114,司促,2620,202509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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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620號
債 權 人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瑾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
  明文。因支付命令之聲請,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,為便
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,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
載請求之原因、事實而言,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
請求之原因、事實為真實之義務,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
爭執而提出異議,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,反較通常訴訟程
序為繁雜遲緩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上開規定,或
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
  114年8月14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「㈠除通訊軟體對話紀
錄外,兩造契約終止之釋明文件㈡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
契約終止之釋明文件」,此通知並於同年月19日送達債權人
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。又債權人雖於同年月25日具狀,惟
僅提出空白之委託代辦終止契約書一份,並稱依兩造通話錄
音即可知係因債務人尚有分期購車之貸款及私人設定致無法
向銀行辦理貸款,嗣後亦拒絕債權人為其另向當鋪辦理貸款
評估,是受任事項無法續行係可歸責債務人云云,而仍未依
前開意旨齊備相關文件,難認債權人就請求之原因事實已盡
釋明之責。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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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