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4年度,7號
TTDV,114,勞補,7,20250903,1

1/1頁
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7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郭日輝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鈓營造(負責人)曾睦庭間請求侵權行為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(補納聲請費用期限部分
除外,應依理由欄一、二所述辦理)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,逾期
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;該法未規定
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;勞動事件,除有
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、第4款、第5款所定情形之
一、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,於起訴前,
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,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,視為調
解之聲請,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第16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次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
未滿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10萬元以上,
未滿100萬元者,徵收1,000元;100萬元以上,未滿500萬元
者,徵收2,000元;500萬元以上,未滿1,000萬元者,徵收3
,000元;1,000萬元以上者,徵收5,000元;調解之聲請不合
法者,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
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、勞
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即原告(下稱聲請人)具狀起訴就其於民
國114年6月10日下午2時43分許在知本南坑工地施工時所受
職業災害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,屬於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1
項第3款所稱勞動事件,因聲請人並未提出事證釋明本件有
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,亦未提出兩造曾經法定
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之資料,則聲請人逕向法院起訴,應視
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,應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。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25萬元,依上開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1,000元
,茲因聲請人另聲請訴訟救助(案列本院114年度東救字第9
號),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
聲請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;惟若上
開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,聲請人應於該裁定
駁回確定之翌日起30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1,000元,逾期未
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再按起訴,應提出訴訟標的、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聲明
之訴狀;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
其補正;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
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
。復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
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聲請書狀或筆錄,
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:…二、相對人之姓名、住所或居所;
相對人為法人、機關或其他團體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
所或營業所。三、有法定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
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。四、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
實。五、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。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及其附
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
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。法官應先依勞動調解聲請書
狀調查聲請是否合法,並依下列方式處理:…二、聲請有其
他不合法之情形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
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…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而有前項第2
款應以裁定駁回之情形者,應改分為勞動訴訟事件後,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,駁回原告之訴,勞動事件法第
15條、第18條第3項第2款至第5款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
條第6項、第18條第1項第2款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有權
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,有
訴訟能力;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,依
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;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,於法人
之代表人、第40條第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、第4項機關之代
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
第40條第1項、第45條、第47條、第5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。
四、本件聲請人於起訴狀記載之被告為「鴻鈓營造(負責人)曾
睦庭」,然未特定究係對於何人(法人或自然人)起訴,且
另記載「池上辦公室地址」、「電話:0000-000-000」,而
其理由欄復又提及「因被告指揮怪手吊掛鋼軌不察不當…以
致原告左腳趾被鋼軌壓傷…」等語,也未記載被告出生年月
日、完整身分證字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,是本件有相對
人不明之情形。再者,聲請人亦未就兩造勞動契約關係成立
之時間、內容等原因事實詳予敘明。依前揭說明,聲請人自
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,如逾期不
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五、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勞動
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勞動事
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。是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到院。
六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莞珍      附表
項目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請確認本件相對人為何人: ⑴針對自然人或公司提起民事訴訟?若為公司,其正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為何? ⑵相對人應為有當事人能力之法人、自然人或機關、非法人團體,書狀應記載當事人正確完整名稱或姓名、住所。 ⑶補正後當事人如欠缺訴訟能力,並應補正法定代理人。 2 表明本件之詳細原因事實,並整理、檢附相關證據資料: ⑴人、事、時、地、物均請載明,例如:聲請人是從何年月日開始受雇於相對人?為全職或兼職?約定薪資為何?工作職稱和內容為何? 3 補正書狀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,及另提出1份正本、2份繕本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。 4 補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 【因聲請人另聲請訴訟救助(案列本院114年度東救字第9號),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聲請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;惟若上開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,聲請人應於該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30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1,000元。】 5 上開事項若未明瞭,建議自行請教法律專業人士,以維自身權益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