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全聲字第1號
聲 請 人 桂田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埕嘉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永來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,未據聲請人
繳納裁判費。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條第4項第9款規定:「下
列聲請或提出異議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:九、
聲請假扣押、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、假處分裁定。」,則本件應
徵裁判費1,000元。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
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蘇莞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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