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亡宣告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亡字,114年度,2號
TTDV,114,亡,2,202509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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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亡字第2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法定代理人 柯宜汾


非訟代理人 蘇雅琪檢察事務官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郭天平為死亡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宣告郭天平(男,民國○○○年○○月○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○○○
○○○○○○號,失蹤前最後設籍:臺東縣○○鄉○○村○鄰○○○街○○○巷○弄
○號)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。
程序費用由郭天平之遺產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失蹤人郭天平因行方不明,自民國89年4月5
日起因精神異常走失,經生父温水能(已歿)於同年5月17
日17時20分許報案協尋,即被列為查尋人口,迄今已逾24年
,仍未尋獲,爰聲請對郭天平為死亡宣告等語。   
二、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,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,於失蹤滿3
年後,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,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
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,為死亡之宣告,
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。次按受死亡宣告者,以判決內所確定
死亡之時,推定其為死亡。前項死亡之時,應為前條各項所
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。但有反證者,不在此限。同法第9
條亦定有明文規定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臺東○○○○○○○○113年7月
18日東臺東戶字第1130002944號函檢附之戶籍資料、入出境
資料查詢、全民健保資料、臺東縣臺東市公所函、臺東縣榮
民服務處函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
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113年9月27日信警防字第11300340
88號函所附失蹤人口系統─資料報表等件為證,依上開資料
所示,失蹤人無入出境資料、無投保資料、無火化納骨相關
殮葬紀錄、無榮民身分、無領取勞保國民年金、公教人員退
撫給與紀錄,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行蹤不明應為真實。又
本件經本院於114年1月13日在公告處為失蹤人生存陳報公示
催告之揭示後,迄今尚無人為失蹤人生存與否之陳報等情,
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在卷足憑(見本院卷第15頁)。此外,
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失蹤人現尚生存或另有死亡之時,
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,並定96 年4月5日下午12時(即失蹤人失蹤滿7年最後日終止之時) 為失蹤人死亡之時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  法 官 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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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