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9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中華開發資產
管理股份有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
被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施玟秀
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97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
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依民事上訴理由狀所載之聲明,其上訴之訴
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22,86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
幣2,83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
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民事庭 法 官 黃若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許惠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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