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婚字第3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乙○○(C○○○k J○○n S○○○○t)
被上訴人
即 原 告 甲○○
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婚字第36號請求離婚事件第一審判決不
服,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
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2項之規定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,750元,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
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家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大倫
法 官 康文毅
法 官 楊憶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抗告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楊茗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