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4年度,53號
TTDM,114,附民,53,202509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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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4年度附民字第53號
原 告 呂湘羚
被 告 蕭崇傑
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(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17號)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
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
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被告蕭崇傑所涉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17號刑事案件,
經原告呂湘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茲因前開刑事案件經
審理後,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為諭知無罪之判決,
惟原告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(見本
院卷第13頁),爰依前揭規定,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
送本院民事庭。
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連庭蔚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仲騏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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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