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53號
原 告 呂湘羚
被 告 蕭崇傑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(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17號)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
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
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被告蕭崇傑所涉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17號刑事案件,
經原告呂湘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茲因前開刑事案件經
審理後,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為諭知無罪之判決,
惟原告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(見本
院卷第13頁),爰依前揭規定,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
送本院民事庭。
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連庭蔚 法 官 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邱仲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