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434號
聲請人 即
選任辯護人 張仁龍律師
古意慈律師
被 告 洪敏智
上列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(本院114年度
侵訴字第13號),聲請交付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,准予複製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光碟,並
禁止再行轉拷利用,且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
用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拷貝光碟狀所載。
二、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、重製或攝影;
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,不得就該內容為非
正當目的之使用,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、第5項分別定有
明文;所稱重製,指影印、轉拷或電子掃描;律師閱卷,除
閱覽外,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、重製或攝影卷證
,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
音、錄影,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3條第2項後段、第14條亦分
別定有明文。是辯護人於審判中之閱卷權包含重製證據光碟
之權利在內,以為有效辯護之憑藉,或藉以預為勘驗期日之
準備,或藉以預為交互詰問之準備,協助被告行使防禦,並
促進法院調查證據之效率。而其重製證物之手段,則可以影
印、轉拷或電子掃描之方式為之,惟就因重製所取得之證物
內容,應限於正當目的使用,意即以合理行使閱卷權以達防
禦權之有效行使為其界限,若逸脫此界線,即屬法所不許之
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張仁龍律師、古意慈律師為被告甲○○之選任辯
護人,而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,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
察官偵查起訴,現由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13號審理中,本
院審酌聲請人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錄影檔案,攸關被告防
禦權行使及辯護人辯護方向,從而,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,
為有理由,於繳納相關費用後,應予准許轉拷交付如附表所
示之光碟。又准許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光碟,應限於本件
訴訟審理行使防禦權使用,且為免相關人隱私資料遭揭露,
爰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,或將依法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
容散布、公開播送,復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之規定,
亦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。
四、至於聲請意旨另聲請複製關於證人告訴人甲女警詢及偵查中
、證人鄭○○於偵查中之錄音錄影畫面等,由本院另行裁定處
理,附此敘明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
書記官 楊淨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附表:
編號 聲請交付之錄音及錄影檔案 備註 1 1.mp4 監視器影像 2 2.mp4 3 3.mp4 4 4.mp4 5 5.mp4 6 6.mp4 7 7.mp4 8 8.mp4 9 9.mp4 10 10.mp4 11 甲○○警詢影像(1).MTS 被告警詢時錄音錄影 12 甲○○警詢影像(2).MTS 13 甲○○警詢影像(3).MTS 14 114偵_000739_0000000000000n.mp4 被告偵查中之錄音錄影 15 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114年9月12日成警偵刑字第1140010872號函所附光碟2片內全數檔案格式「MP4」之影像檔案。 證人白佳妮警詢時錄音錄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