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交保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4年度,404號
TTDM,114,聲,404,202509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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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404號
聲 請 人
即 被 告 李柏翰



指定辯護人 葉仲原律師
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(113年度原訴字第47號),聲請
具保停止羈押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被告李柏翰就本院繫屬之113年度
原訴字第47號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均坦承犯行,且尚有另案
與被害人達成和解,須在外工作籌措款項以為償還,另因近
日被告姑姑的女兒離世,希望得以具保出所陪伴姑姑,聲請
具保停止羈押等語。
二、經查:
 ㈠聲請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本院訊問
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,且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,爰於民國
114年4月21日起執行羈押,並經本院於114年7月21日裁定延
長羈押在案。
 ㈡聲請意旨固以前揭事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。惟查,被告因另
案傷害案件判決確定,而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向本院函請借
執行,本院同意借執行,被告遂於114年9月16日入法務部○○
○○○○○執行等情,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、法院在監
在押簡列表在卷足憑。是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,其自114
年9月16日入監之日起,即非屬本院羈押之被告,其聲請停
止羈押,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藍得榮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連庭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淨雲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4  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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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