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16號
原 告 李政偉
訴訟代理人 文志榮律師(法律扶助)
被 告 霍良雄
霍良雄之雇主(姓名年籍待查)
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(114年度東交簡字第239號),經原
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
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
其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,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
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內容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
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揆諸上開規定,爰將之移送本院
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涵雯
法 官 陳偉達
法 官 施伊玶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林思妤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