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等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刑事),交訴字,114年度,25號
TTDM,114,交訴,25,202509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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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交訴字第25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鉦驊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
第2554號、第275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黃鉦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
訴,而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
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涵雯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偉達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健豪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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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