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交訴字第19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鄭蘇銘
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律師
彭鈞律師
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調偵字
第57號)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暨其正本,
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暨其正本之附表關於給付內容㈠「貳拾伍萬元」之
記載應更正為「拾伍萬元」。
理 由
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
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
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,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 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
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
書記官 林思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