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致死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刑事),交訴字,114年度,19號
TTDM,114,交訴,19,20250909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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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
114年度交訴字第19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鄭蘇銘


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律師
彭鈞律師
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調偵字
第57號)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暨其正本,
應裁定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暨其正本之附表關於給付內容㈠「貳拾伍萬元」之
記載應更正為「拾伍萬元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
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
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,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 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
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 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思妤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9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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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