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4年度,244號
TNDV,114,除,244,202509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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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44號
聲 請 人 源荷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穎
訴訟代理人 林麗秋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
言詞辯論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(下稱系爭支
票)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7號
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4年1月7日網路公告在案,現申報權
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判決該
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聲
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
查,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網路公告列印資料1份在
卷為證(見本院卷第13、14頁),並經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
事件卷宗審核相符,應信為真實。是以,上開公示催告程序
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,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
出原支票,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
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紹齊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鄉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吳聖霖 土地銀行 新市分行 源川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113年8月7日 121,800元 DV06308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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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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源川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鄉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