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4年度,235號
TNDV,114,除,235,202509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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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35號
聲 請 人 胡書耘胡文隆之繼承人
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
言詞辯論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所持有之如附表所示股票(下
稱系爭股票)不慎遺失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2號裁定
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並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於本院網路公示
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並無任何人
依法主張權利,爰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
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
查,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
2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114年2月19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
等情,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1
7、18頁),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。
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,業已屆滿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判決
系爭股票無效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紹齊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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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