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4年度,228號
TNDV,114,除,228,2025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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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28號
聲 請 人 邱阿幼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言詞辯
論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
前聲請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5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
114年1月24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,現申報期
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,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
第1項規定,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
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司催字
第5號民事裁定及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各1件為證,核與本
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可信為真正。又附表所示之
股票,前經本院於114年1月7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,已於1
14年1月24日刊登於本院網站,申報權利期間已告屆滿,期
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。是聲請人於申報權
利期間屆滿後之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,於法尚無不合,應
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9  月   26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9  月 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伊汝附表:114年度司催字第5號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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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