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26號
聲請人 莊恆凱
代理人 李月紅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
前經聲請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公
告於本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
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
聲請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
無誤,可信為真正。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
催告,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其申
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8月5日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
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
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附表:日期為民國,金額為新臺幣 發票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莊恆凱 臺南市下營區農會 曾家樺 113年12月30日 500,000元 FA312411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