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4年度,220號
TNDV,114,除,220,20250909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20號
聲 請 人 友豐實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克任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(下稱系爭
支票),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
案,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,茲因申報期間已滿,無人主張權
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判決宣告支票無效等
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
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核與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36號卷宗
相符,可信為真。茲因系爭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
民國114年1月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
7月7日屆滿,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。
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培綺附表:
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張來發即億發內衣企業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興分行 友豐實業有限公司 113年12月15日 101,300元 CS6555912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友豐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豐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