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金字第3號
上訴人即被告 黃逸萱
送達代收人 張琳婕
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0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王晏隆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。查,本事件上訴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427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,546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7,546元,逾期
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
法 官 王 獻 楠
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李 雅 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