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78號原 告 蔡禮真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林威成律師被 告 蔡濬涵 訴訟代理人 汪千琇 蘇建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趙翊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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