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329號
原 告 陳蔡秀錦
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,070,00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,302,50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陳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