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4年度,249號
TNDV,114,重訴,249,2025090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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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249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郭祐銘
陳建良
被 告 黃進發
訴訟代理人 李重慶律師
被 告 李碧
訴訟代理人 康維庭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
月20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「陽台27.96㎡」之記載,應更正
為「陽台27.69㎡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容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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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