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4年度,15號
TNDV,114,重訴,15,20250902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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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1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郭明源

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0樓之0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郭亭君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
114年8月1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
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9,109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,
00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
規定,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298,002
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陳惠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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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