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剩餘財產分配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家財訴字,114年度,4號
TNDV,114,重家財訴,4,2025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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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家財訴字第4號
原 告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林少尹律師
複代理人 凌郁涵
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,原告雖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0,900元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
24,828,66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,004元,原告僅繳納10,90
0元,尚不足238,104元,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
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姝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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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