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聲字,114年度,10號
TNDV,114,訴聲,10,2025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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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聲字第10號
聲 請 人 林子
林威箖
共 同
法定代理人 曹羽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宥葳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(
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20號),聲請人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
記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,應徵裁
判費新臺幣1000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
。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日
書記官 于子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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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