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贈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986號
TNDV,114,訴,986,202509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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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986號
原 告 邱蔡蓮
蔡惠萍

蔡惠雅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

被 告 蔡德忠

蔡長
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
楊家明律師
葉賢賓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雯娟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朱烈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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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