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750號
原 告 王加全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智慧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補正如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一、被繼承人王慶雲之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(
包括除戶/現戶,記事欄勿省略),並查報被繼承人王慶雲
之繼承人有無人聲明拋棄繼承,並確認是否追加被繼承人王
慶雲之長女王照為本件被告。
二、被繼承人王智能、黃王夜好、劉善雄之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
承人最新戶籍謄本(包括除戶/現戶,記事欄勿省略),並
查報被繼承人王智能、黃王夜好、劉善雄之繼承人有無人聲
明拋棄繼承,並聲明為被繼承人王智能、黃王夜好、劉善雄
之繼承人承受訴訟。
三、補正被繼承人王慶雲、王智能、黃王夜好、劉善雄之繼承人
應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及事實理由。
四、確認本件請求分割之標的是否包括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○號
建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起訴不合
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
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
項第1款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分割共有物
事件,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,須全體共有人一併起訴或被訴
。而因繼承、強制執行、徵收、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
行為,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,應經登記,始得處分
其物權,民法第75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地號土
地,依其所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戶籍謄本,共有人
王慶雲已於起訴前死亡,惟其子女除被告王智慧、王智勇、
王智能外,尚有一女王照,未據原告列入本件被告,然原告
未說明理由,則本件當事人是否適格即屬有疑;又被告王智
能、黃王夜好、劉善雄均已於原告起訴後死亡,有其等個人
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,是本院無從特定被告王智能、
黃王夜好、劉善雄之繼承人與其等之住居所,亦無從命聲明
承受訴訟或依職權裁定命承受訴訟,致訴訟無法進行,另依
前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,王慶雲、被告黃王夜好、劉善雄
之繼承人均尚未辦理繼承登記,即與首揭規定不符,爰裁定
命原告於20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 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崇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