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所有權狀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364號
TNDV,114,訴,364,20250916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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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6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VU THI QUYNH(武氏瓊)

原 告 施頴銘
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上訴駁回。
二、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提起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第1項
規定繳納裁判費,如經法院定期間命補繳,而未於期間內補
正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應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二、上訴人於民國114年8月18日提起上訴,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
,經本院於114年8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
日內補繳,該裁定於114年9月7日送達上訴人,有本院送達
證書可佐。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,顯已逾期,有本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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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卷可憑,上訴不合法,依上述規定應予駁回,裁定如主文 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石秉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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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