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348號
原 告 許維倫
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
被 告 趙于萱
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經本院於114年8
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
(一)訴外人丙○○將其所有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(權
利範圍10000分之158,下稱系爭土地)及其上同段00號建
號建物(權利範圍全部,門牌號碼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,
含共有部分:同段00建號、權利範圍10000分之89,同段0
0建號、權利範圍10000分之62,同段00建號、權利範圍100
00分之203,下稱系爭房屋,與系爭土地以下合稱系爭不
動產),以在民國112年1月9日買賣為原因,於112年1月1
7日登記為被告所有。
(二)系爭不動產係原告與配偶甲○○所購買,借名登記在被告名
下。
⒈緣被告為原告之女兒,原告及甲○○於112年間以總價新臺幣
(下同)500萬元向胞姊丙○○購買系爭不動產,原告基於
將來節稅之因素,在甲○○同意下,並徵得被告之同意,約
定以被告之名義簽定買賣契約購買系爭不動產,進而將系
爭不動產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。
⒉購買系爭不動產之價金500萬元,係由原告及甲○○每人各出
資1/2,購屋款全數交給原告,由原告統籌辦理,其購屋
款之流向如下:
⑴原告於112年1月9日已經在自己之合作金庫赤崁分行帳戶
存入現金256萬元,作為支付價金之準備。
⑵並於112年1月9日匯款244萬元至訴外人丙○○之帳戶。
⑶而上開餘款256萬元:
①原告原來已經準備餘款256萬元做為支付價金之準備,
因本件買賣借用被告名義,應該由被告帳戶付款以避
免稅務機關調查、詢問,而被告之父親○○因為罹癌,
以財務規劃之方式,將現金400萬元給予被告,所以
由被告先行支付丙○○256萬元,再由原告陸續償還給
被告,以保障被告之權利;原告也告知被告,此筆存
款原告供作還款之保證,原告不會動支該帳戶內之25
6萬元,並將該帳戶存款簿交給被告,以保障被告權
益,被告後來又交還給原告,乃係原告已經將256萬
全數歸還給被告,已無再保障被告權益之必要。
②原告自112年3月9日起至113年7月22日共計匯款還給被
告256萬元。
⒊系爭不動產係原告住居期內,相關之水電費、稅捐、管理
費用等諸多雜支皆由原告繳納;相關繳款事宜,原告也跟
承辦代書郭明珠確認,並一再催促郭明珠儘快辦理過戶事
宜;因該256萬元係被告父親○○因為罹癌將現金轉給予被
告之一部分,原告陸續還款給被告也都以LINE向○○(即被
告之姑媽)通知,以確保無損害○○之權益,故系爭不動產
為原告所出資購買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。
⒋依證人甲○○之證詞,足見系爭不動產買賣之接洽雙方係原
告、甲○○與丙○○所洽談,屋款之來源也係來自原告、甲○○
二人,購屋後係由原告及甲○○所使用,原本權狀也在原告
及甲○○所執有,直至113年8月23日在才被原告取走。
⒌再者,系爭不動產買賣合約書第九條記載「本件不動產移
轉登記時,權利人由乙方自由選擇之。登記名義人負連帶
履約義務。」,其中下方「登記名義人負連帶履約義務。
」另以書寫方式增列,非如上方之印刷文字;再參酌證人
甲○○證述「請求提示被證2買賣契約書第2頁,第9條下面
有寫本件不動產移轉登記時,權利人由乙方自由選擇之,
登記名人負連帶履約責任,為何有寫這個?我跟乙○○夫妻
二人購買這棟房子,既然已經決定借用被告的名字登記,
所以這是契約裡的一部分」、「這些字是誰寫的?土地代
書寫的。是你們買的登記在被告名下?是的沒有錯。」足
見買方與登記名義人確實有所不同,僅係原告不諳法律,
而被告於簽約當日又有到場,系爭合約書才會簽署被告之
名字。
⒍另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追討系爭不動產,要求換回原告名義
,然而被告回稱「那你不換的理由是什麼?該(改)回你
的然後讓他跟你離婚拿走你的錢」、「○○都搬回去這麼久
了。有差換回你的名字嗎」、「你們夫妻自己策劃那麼久
的事情,二阿姨賣房子不知感恩的夫妻」、「你只是為了
你們夫妻的目的,說什麼你以後都留給我這種話,我都很
想問一下你的法律常識是不是這樣差,換回你的名字,妳
老公是可以得到3/4的,真不知道是真傻還是假傻」(本
院113年度南司調字第338號卷第97-105頁,下稱調字卷)
,足見系爭不動產係借用被告名義登記,被告拒絕換回名
字(登記與原告)之理由,在於不想讓原告之再婚配偶甲
○○取得原告之財產。
⒎本件訴訟之緣由,係原告的再婚引來被告、胞姊丙○○等人
的不滿,而被告及胞姊丙○○等人與原告之再婚配偶甲○○不
合而爭吵不斷,被告甚至提告原告之再婚配偶甲○○,故被
告、○○、丙○○三人於113年8月23日前往原告居住之系爭不
動產,要求甲○○不可以進入系爭不動產,並要求原告交出
系爭不動產之權狀由被告丁○○去辦理貸款將甲○○之出資還
給甲○○(調字卷83-85頁),嗣後被告及丙○○等即出面主
張系爭不動產是被告購買,而非原告所購買,丙○○更於11
3年9月16日寄發存證信函主張:「台端目前所居住,住于
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之房屋、土地…以伍佰萬元賣予丁○○
」(調字卷87-89頁),丙○○並於113年10月18日寄發存證
信函主張「今日○○告知我,已將向妳借款新台幣伍佰萬元
(借來向我購買台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之房屋、土地),匯
款至您設於合作金庫銀行的帳戶。當初,我的意思就是要
予于萱,相信妳也明白,既然,○○已將借款伍佰萬元匯還
給你,如果你沒有記住相信○○也沒有意見,母女也不需再
為此起紛爭」(調字卷91頁);被告也同日發函主張「母
親大人,女兒已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,將購買台南市○○
區○○街00號房屋、土地,向母親借款新台幣伍佰萬元,匯
至母親設於合作金庫銀行之帳戶,請母親查收。若母親再
匯回,女兒會認為是贈與」(調字卷93頁),然而系爭不
動產是原告所購買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,已如前述,且被
告有父親○○轉給之現金,倘有購買系爭不動產之事實(假
設語氣,原告否認),根本不需要向原告借款500萬元,
而就金流觀之,應係為避免稅務機關查詢,由被告先行支
付256萬元,再由原告陸續匯還給被告。
(三)本件系爭不動產為原告與配偶甲○○所購買,甲○○於庭訊時
亦表示「若借名登記契約確實存在,你是否同意在終止借
名簽名登記契約後,將系爭不動產登記在原告名下?是,
我同意」。訴外人甲○○願意將借名登記契約所生請求讓與
給原告,由原告依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並類推適用民法第
541條第2項之規定及民法第179條「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
利益,致他人受損害者,應返還其利益。雖有法律上之原
因,而其後已不存在者,亦同」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返
還,移轉登記給原告。原告以再度以本書狀繕本送達為終
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,是兩造間借名登記關係於書
狀送達時終止,被告受領登記系爭不動產之法律上原因事
後已不存在,原告得依民法第541條第2項 「受任人以自
己之名義,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,應移轉於委任人」之規
定,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。爰依
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並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之規定
及民法第179條規定,請求法院擇一為判決。
(四)聲明:
⒈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。
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二、被告抗辯:
(一)系爭不動產是訴外人丙○○(為原告之二姐,被告之二阿姨
),賣予被告非原告。
(二)原告與訴外人甲○○搬至系爭不動產居住之原故,係因原告
與甲○○於111年5月份結婚後,本共同居住○○市○○區之住所
(大樓名稱○○),詎甲○○在上開住處,與其他住戶發生爭
執,傷害他人,經○○地方法院判處拘役20日,得易科罰金
。113年原告所住○○管理委員會,對原告及甲○○,提出請
求強制遷離之民事訴訟,該判決附表一羅列原告及甲○○,
陸續自110年12月24日至112年4月間,諸多的不理性行為
,故該管委會起訴請求渠等二人強制遷離。雖然最後判決
原告及甲○○不用被強制遷離,但原告與甲○○二人再居住上
開處所,自是會不舒服。又加上原告在位於台南市○○路的
○○上班,居住在系爭不動產比住在○○市○○區之房子,上班
路途自是比較近,可節省較多的時間,也無需與發生爭執
的住戶見面。故原告向被告提出要搬至系爭不動產居住一
事時,因原告是被告母親,原告也有贈與244萬元予被告
,且被告在○○區有房屋居住,另一方面也需照顧生病的姑
姑○○,故被告自是同意,而當時被告與甲○○,也尚未激烈
衝突發生。
(三)關於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價金,依被證二為520萬元,非原
告所言500萬元。訴外人丙○○後來對被告實收500萬元,是
因憐憫、同情被告需辛苦工作,而未收取此20萬元。丙○○
很清楚向原告表明,因原告自己有工作,系爭不動產市價
有1,200萬元至1,500萬元,不可能以500萬元出賣予原告
,是因憐憫、同情被告,才以不到市價2分之1,出賣予被
告,故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,顯然,是存在被告與訴外
人丙○○之間。當時(指112年1月份)兩造關係,尚未鬧僵
,原告將244萬元以贈與方式,贈與被告,另256萬元則被
告自行給付。但自112年3月份開始,原告每個月會匯款幾
萬元至被告帳戶,被告有向原告詢問,原告表示此256萬
元亦是由原告給付(即贈與),至113年7月份,被告認為
原告是自己母親,而認為是原告疼愛被告的贈與,故不疑
有它。詎113年8月19日22時許,被告與男友回系爭不動產
與原告吃晚餐,事後,被告、男友與甲○○發生激烈衝突,
被告與甲○○互控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。接著有原證十原告
的錄音(113年8月23日),才說系爭不動產兩造為借名登
記之關係,被告最後認清事實,原告對被告的親情,已因
甲○○而改變,被告也不想平白受贈此500萬元,而導致與
原告關係持續惡化,故被告於113年10月份,以系爭不動
產向銀行借款500萬元,而於113年10月18日匯至原告設於
台新銀行之帳戶。
(四)兩造間並無借名登記關係存在,蓋兩造間無借名登記相互
為合致之意思表示。原告主張兩造有借名登記關係,有違
經驗、論理法則。況原告未保管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,顯
然不合理。而原告居住於系爭不動產,合乎常理,因兩造
為母女關係。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不動產為無理由。
(五)聲明:
⒈原告之訴駁回。
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三、兩造不爭執事項:
(一)訴外人丙○○於112年1月17日將其所有系爭不動產,以在11
2年1月9日買賣為原因,登記為被告所有。
(二)被告與訴外人丙○○於112年1月9日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(
下稱系爭買賣契約),被告以520萬元向丙○○購買系爭不
動產,訂約時先給付244萬元,餘款276萬元於112年1月17
日交付,112年1月19日現況交屋(被證2,見本院卷第47
、49頁)。
(三)原告於112年1月9日匯款244萬元至訴外人丙○○之帳戶(
原證3)。
(四)原告自112年3月9日起至113年7月22日止,陸續匯款共25
6萬元予被告(原證5)。
(五)被告於113年10月18日匯款500萬元給原告(被證8)。
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
本件兩造爭執事項為: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實際上是原告、
甲○○購買,原告、甲○○與被告間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,原告
、甲○○因借名登記契約將系爭不動產登記在被告名下,現原
告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終止借名登記契約,爰依類推適用民法
第541條第2項之規定及民法第179條之規定,請求被告返還
系爭不動產予原告,是否有理由?經查:
(一)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
,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民事訴訟如係由原
告主張權利者,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,若原告先不能舉
證,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,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
即令不能舉證,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,亦應駁回原告之
請求。是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,須證明至使法院就該待證
事實獲得確實之心證,始盡其證明責任,有最高法院93年
度台上字第2058號判決要旨可供參照。又按借名登記契約
,須當事人就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,而仍由
自己管理、使用、處分,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,相
互為合致之意思表示,其契約始克成立,尚不能僅因一方
出資購買財產而登記於他人名下,即謂雙方就該財產成立
借名登記契約(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0號民事決參
照)。依上開說明,本件原告主張:原告、甲○○與被告間
就系爭不動產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一節,既為被告所否認
,則原告自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。
(二)原告主張其與甲○○和被告之間就系爭不動產有借名登記契
約存在,無非以其和甲○○曾與出賣人丙○○接洽系爭不動產
出賣事宜、參與系爭買賣契約之訂立、出資及實際居住在
系爭不動產內等情為證,然查:
⒈查證人即系爭不動產之出賣人丙○○到庭證稱:「(提示被
證2,該不動產買賣合約書是否是你訂立的?上面簽名等
是否是你本人簽立?)對,是我本人簽的。(問:系爭不
動產,究竟是賣給誰?)我從頭到尾就是要賣給被告。(
問:跟你洽談該不動產買賣價金、簽約、找代書跟過戶,
實際上跟你進行這些程序的人為何?)代書我不認識,是
簽約那天我才見面一次而已,是乙○○找的。(問:跟你洽
談該不動產買賣價金、簽約、找代書跟過戶,實際上跟你
進行這些程序的人為何?是原告或被告?)是丁○○說他媽
媽乙○○會找代書來簽約。(問:系爭不動產當時的市價約
多少?為何會同意以520萬元出售?)因為丁○○國小一年
級他爸媽就離婚了,他爸爸五年前癌症死掉,丁○○還要照
顧他奶奶跟姑姑,他姑姑也癌症,他打兩份工,我很心疼
,兩年前他奶奶死掉,我看他背影我很難過,那時想說我
要這個房子便宜賣給丁○○,最少他不用那麼辛苦,也不用
打那麼多的工作,還要照顧他姑姑。(問:當時系爭不動
產約市價多少?)最少1,200萬至1,500萬。(問:乙○○及
其配偶甲○○,是否有跟你洽談過他們希望可以購買系爭不
動產,且借名登記在丁○○名下?)通通沒有。而且什麼叫
借名登記,我從來沒有聽過。(問:他們二人有無出面跟
你談過不動產價金、安排過戶等事宜?)我從頭到尾跟乙
○○講說這個房子我要賣給丁○○,其他人我都不肯賣他,且
乙○○自己身體很好,他在○○當到主管,那時還有○○在經營
,他比我有錢,我為何要把這個便宜賣給他,根本是不可
能的事情。(問:你要將房子以520萬元賣給丁○○,有無
考慮過其資力,他有無辦法負擔這個價金?)我有問過丁
○○,我跟他說如果阿姨這個房子賣你500萬的話,你會買
嗎?他那時跟我講一句話,他說媽媽要給我贈與稅,他媽
媽要贈與給他,另外他爸爸有留下三百多萬,所以他有能
力買這個房子,我就說好阿姨就賣給你了。(問:系爭不
動產你總共收到多少價金?)簽約520萬,但我拿整數500
萬。(問:總共收到幾筆匯款?是誰匯的?)244萬是乙○
○匯給我,256萬是丁○○匯給我的。(問:既然買方是丁○○
,為何會是乙○○匯244萬元給你?)那時我們在那邊討論
過,變成那244萬付定金給我。(問:為何是乙○○匯244萬
給你?)這個是乙○○要給丁○○贈與的。(問:後來系爭房
屋交屋後,你將房子交給原告或被告?)是乙○○回來跟講
說他要去上班很近,他很想馬上要搬進去,我說有沒有問
過丁○○,他說有,我就把鑰匙交給他了。(問:乙○○說有
經過丁○○同意?)對。(問:後來是否不同意原告跟其配
偶住在系爭房屋裡?)我不是不同意,他們到底發生什麼
事我也不清楚。…(問:提示被證2第9條,當初寫到不動
產移轉權利人由乙方自行選擇,登記名義人負連帶履約義
務等語,這是否代表購買人跟登記名義人為不同人,登記
名義人是丁○○,當初為何會寫這些話?)我不曉得這是什
麼意思。(問:這句話是誰寫上去的?)是代書寫的,但
我不知道這是什麼意思。(問:你有帶甲○○跟原告去看○○
街00號嗎?)有去看,但什麼時候我忘了,是乙○○一直吵
著要去看。他那時想說要趕快進去住就是了。(問:看完
房子後你有無打電話給甲○○討論?)沒有討論到,我那時
打電話給他,是跟他講說,丁○○要買這個房子,是閒聊的
話題而已,沒有要跟他講那些話。(問:你有無跟甲○○講
到實拿500萬?)他們兩人在一起當然我會跟他說我給丁○
○是500萬就好。…(問:提示原證10,113年8月23日你有
去乙○○家、有跟他講一些話?)黑,那時去是丁○○拜託我
跟我大姐去,那時他們在聲請保護令了,他是怕那時去看
到馬伯伯又有衝突,那時權狀是乙○○親手交給我的。」等
語(見本院卷第125-131頁)。依證人丙○○之證詞,其將
系爭不動產以不到市場行情一半之價格出售,係因其同情
被告之處境,故以520萬元低價出售予被告,但僅收取500
萬元之價金,如果原告與甲○○要購買,丙○○斷無可能以該
價格出售。故如果原告、甲○○與被告間有借名登記契約存
在,丙○○是否被原告及甲○○隱暪其二人才是真正購買者之
事實?被告是否知悉原告偕同其配偶利用被告名義向丙○○
購屋,獲取如此龐大的利益?就此部分之差額利潤應如何
分配?上開各點均無合理之解釋,原告主張其與甲○○和被
告之間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,即與常情有違。
⒉原告又主張,系爭不動產之價金由其支付、系爭不動產是
原告住居其内,相關之水電費、稅捐、管理費用等諸多雜
支皆由原告繳納款事宜,並催促代書儘快辦理過戶事宜,
足證兩造間有借名登記契約云云。然查,被告向丙○○購買
系爭不動產,實際支付價金500萬元,原告於112年1月23
日匯款244萬元給丙○○,餘款256萬元由被告支付,後原告
自112年3月9日起至113年7月22日止陸續匯款256萬元予被
告,原告與其配偶甲○○居住在系爭不動產,並支付水電費
、稅捐、管理費用等諸多雜支等情,為被告所不爭執,此
部分之事實應可認定為真實。惟查,不能僅因一方出資購
買財產而登記於他人名下,即謂雙方就該財產成立借名登
記契約,況原告是被告之母親,原告為女兒支付系爭不動
產之價金,或者原告居住在女兒名下之不動產,並支付相
關費用,可能之原因甚多,贈與契約、使用借貸均有可能
,非必基於借名登記之約定,是此部分之證據尚不足以證
明兩造間借名登記契約存在。
⒊證人即原告之配偶甲○○到庭證稱:「(問:本件被告在112
年1月9日跟丙○○就目前證人所居住之不動產即系爭不動產
有訂立一買賣契約,是否知情?)當初是我們夫妻兩人買
,我太太說我們兩個早晚會遇到百年之後的事情,就借用
被告名字購買,簽約時被告是後面才來簽名就離開了。(
問:系爭不動產之買賣是由何人接洽?賣方是否知道實際
的買受人為何?)賣方當然知道實際買受人是誰,因為在
民國111年將近年底時大概11月時,丙○○跟我太太說他在○
○街00號這房子要以500萬元賣給乙○○,乙○○回來就跟我商
量,我們夫妻兩人一人出250萬將這個房子買下來作為退
休後的居住所,當時我跟我太太說是否我們先來看看房子
,丙○○在111年11月11日晚上帶我們夫妻兩人去裡面看房
子的情形,當時丙○○表示這個房子他要實拿500萬,就是
所有的費用例如增值稅、規費等他都不負擔要我們負擔,
後來丙○○打電話給我確認這幾件事,他來附帶交屋後如果
房屋有修繕問題,他不負責,我說可以,後來我們就約在
112年1月9日在○○街00號屋子裡辦理簽約。(問:剛才所
述價金的討論、看房子、簽約,原告乙○○都有參與嗎?)
都有。112年1月9日簽約那天在○○街00號現場裡有丙○○、
土地代書、我們夫妻兩人,那天我們4人在現場。(問:
被告有無在場?)被告是後來,因為是借用他的名字,他
來簽名後就走了。(問:系爭不動產在你們購買時市價為
何?)市價也相差不多,當時也大概在伍佰萬多。因為我
們已經講好這個價錢,就沒有去瞭解市場行情價。(問:
後來系爭不動產用多少錢跟丙○○購買?價金如何支付?)
1月9號簽約當天乙○○就電匯244萬元給丙○○,尾款256萬是
112年1月12日由被告匯給丙○○,為何要被告匯給丙○○,因
為借用被告名義購買,需要有金流上的紀錄,避免國稅局
查帳,當初是這樣決定的。(問:嗣後該256萬元有無還
給被告?)有。後來乙○○陸陸續續用匯款方式還給被告,
已經還清了。(問:系爭不動產交屋後,由何人在管理使
用?)1月19號交屋,交屋完後,我跟乙○○夫妻二人立刻
就搬進去住,交屋當天對於這些權狀、所有支付費用的單
據都由我們夫妻保存。(提示被證2買賣契約書,問:你
們簽立的是這份契約書嗎?)是。買這間房子是我跟乙○○
夫妻二人出錢購買,照說這個合約書應該是由乙○○簽立,
因為當時我們已經決定要借用被告名字,所以那時才會由
被告簽字。(請求提示被證2,問:買賣契約書第2頁,第
9條下面有寫本件不動產移轉登記時,權利人由乙方自由
選擇之,登記名義人負連帶履約責任,為何有寫這個?)
我跟乙○○夫妻二人購買這棟房子,既然已經決定借用被告
的名字登記,所以這是契約裡的一部分。(問:這些字是
誰寫的?)土地代書寫的。是你們買的,登記在被告名下
?)是的沒有錯。(問:113年8月23日丙○○、○○跟被告有
跑去○○街00號?)當時我從外面要回家,在路上我有打電
話給我太太,從電話裡知道他們三人到家裡要拿權狀,拿
權狀的理由是要拿去辦理貸款,把我的出資還給我。(問
:所以你當天沒有在家?)我在回來的路上。後來我回來
,因為我跟被告跟被告的男友發生一些不愉快的事情,他
們三人就在8月23號在家裡要拿權狀,我跟我太太通電話
裡我有強烈不同意他們拿權狀去辦理貸款,但我太太受到
親情壓力下將權狀資料一整包拿出來,丙○○沒有經過我同
意就將權狀拿去辦了貸款,嗣後我知道貸款500萬元有匯
進乙○○帳戶。(問:剛才談到系爭房價金伍佰多萬是誰提
出來的?)之前是說500萬,時價登錄是520萬,是丙○○不
願意負擔增值稅、契稅、代書費等其他規費,所以我們大
概抓20萬,以520萬做時價登錄。(提示原證11,問:該
存證信函是丙○○寄給你太太乙○○的,裡面有提到丙○○是因
為被告父母離婚等情才將這一千多萬的房子要以伍佰萬賣
給被告,這樣看來丙○○認為這個房子價值一千多萬,為何
要以伍佰多萬賣給你?)這價值有無到一千多萬,沒有確
實評估,是未知數,據我所知我們112年搬進這個社區,
同樣條件我隔壁鄰居房子開價1,200萬,賣一年多沒有人
要買,是有行無市,所以這個房子實際價值沒有那麼高。
…(問:你說這個價金是你跟你太太付,每人負擔多少?
)一人一半。(問:你說系爭不動產是借名登記在被告名
下,有無告知被告說這個房子借用你的名字登記?)事情
是我太太在處理。(問:你們夫妻有無跟丙○○說,你們買
這個房子是你們二人買的,只是要借被告名字登記?)有
啊,丙○○知道阿。(問:丙○○有無同意?)同意不同意我
不知道,但有傳達過這個訊息。如果不同意他會把這個房
子賣嗎?我們是借用被告名字買的,當時簽約時大家都很
清楚,為何被告嗣後只是來簽個名就離開。…(問:若依
照證人所述,既然夫妻要借用被告名義,當時為何沒有要
被告簽立一書面說是用被告名義登記?)這個疏忽,因為
我們不懂,土地代書也沒有建議,當初這個孩子表現非常
乖巧,誰也沒有想到會走到今天這地步。(問:若借名登
記契約確實存在,你是否同意在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,將
系爭不動產登記在原告名下?)是,我同意。」等語(見
本院卷第118-124頁)核與原告主張大致相符。然查,證
人係不可替代之證據方法,如果確係在場聞見待證事實,
而其證述又非虛偽者,縱令該證人與當事人有親屬、親戚
或其他利害關係,其證言亦非不得採信,最高法院著有53
年度台上字第2673號判決足資參照。證人甲○○為原告之配
偶,如原告主張屬實,甲○○亦為借名登記契約之當事人,
故其本身為利害關係人,立場難期中立,依前述最高法院
判決意旨,與本件有利害關係之證人證詞,雖非不得採信
,然須證述非虛偽者方屬可採,故尚有調查其他證據之必
要,以查其證詞是否與事實相符。然查:
①關於原告、證人甲○○與被告間有無借名登記契約存在,
甲○○證稱:「(問:你說系爭不動產是借名登記在被告
名下,有無告知被告說這個房子借用你的名字登記?)
事情是我太太在處理。」(見本院卷第122、123頁),
故證人甲○○對於原告如何處理借名登記契約並不知情,
並無直接參與借名登記契約之訂立,對借名登記契約之
當事人是誰?何時成立?有無互相表示意思一致?並未
親自見聞,難以依其證詞認定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。
②雖證人甲○○證稱出賣人丙○○表示要以500萬元出賣系爭不
動產予原告,其和原告一起去看房子,丙○○也知悉要借
用被告的名義登記云云。然查,證人丙○○只願意將系爭
不動產以低於市價一半之價格出售予被告,不願意以50
0萬元出售原告,遑論證人甲○○,此已據丙○○證述在前
。而證人關於丙○○是否知悉證人夫妻為實際買受人一節
,證稱「(問:你們夫妻有無跟丙○○說,你們買這個房
子是你們二人買的,只是要借被告名字登記?)有啊,
丙○○知道阿。(問:丙○○有無同意?)同意不同意我不
知道,但有傳達過這個訊息。如果不同意他會把這個房
子賣嗎?」(見本院卷第123頁)證人甲○○就其與原告
二人向丙○○買房,並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一節,僅有籠
統陳述,不能使法院得到確實如此之心證。又原告為被
告之母親,因女兒要購屋,原告前往勘察屋況,找代書
訂立契約,證人甲○○為原告配偶,陪同辦理均屬人之常
情,縱使參與該等事實,尚不足以證明原告、甲○○與被
告間有借名登記契約。
③又系爭不動產之市價為1,200萬元至1,500萬元已由證人
丙○○證述如前,證人甲○○雖稱鄰居出價1,200萬元但賣
不掉云云,然系爭不動產位於台南市○○區○○街之○○樓,
房屋面積30餘坪,地段良好 ,房屋面積亦大,被告設
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台新銀行,擔保債權額為600萬元
,有系爭不動產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可按(見本院第93-9
6頁)。依一般銀行之慣例,不動產價格會高於抵押權
設定金額,故以系爭不動產坐落位置、面積、銀行設定
抵押權金額,其市場行情應遠高於520萬元。然丙○○僅
以500萬元出售,應係考慮特殊親誼關係,並考慮被告
的資力之後(部分父親遺產、部分母親贈與),願意以
該價格出售予被告。證人丙○○、被告均非經濟狀況特別
好之人,其二人為何要將此部分數百萬元甚至千萬元之
利益讓證人甲○○獲得?而甲○○僅證稱「同意不同意我不
知道,但有傳達過這個訊息。如果不同意他會把這個房
子賣嗎?」然如何傳達訊息,亦未見其證述明確,是其
證詞與常情有違,難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。
④綜上,證人甲○○並未親自見聞原告與被告之借名登記契
約成立經過,其參與之看屋、訂約過程,偕同配偶住在
配偶女兒的房屋內,均不足證明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,
且證人丙○○以500萬元之價格出售系爭不動產與原告、
證人甲○○與常情有違,證人甲○○之證詞無其他佐證而難
以採信。
⒋原告又主張系爭不動產買賣合約第九條記載「本件不動產
移轉登記時,權利人由乙方自由選擇之。登記名義人負連
帶履約義務。」(見本院卷第49頁),其中下方「登記名
義人負連帶履約義務。」另以書寫方式增列,足見買方與
登記名人確實有不同云云。惟查,上開條文僅稱不動產移
轉登記時,由乙方即買方即被告可選擇登記名義人,登記
名義人要和被告連帶負買受人義務,然系爭不動產已移轉
登記到被告名下,被告未指定登記在第三人名義,此條文
亦與借名登記無涉,原告據此主張有借名登記契約為無理
由。
⒌原告又提出其與被告之手機簡訊截圖(原證14),主張有
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云云。然查,上開手機簡訊截圖係原告
向被告主張有借名登記,向被告催討移轉系爭不動產,兩
造各自發言之經過。雖被告在發文中曾用「該(改)回你
的」、「換回你名字」之文字,但母女討論事情,用字譴
詞未必精確。被告稱「改回」、「換回」可能只是更換的
意思,上開文字尚不足以認定兩造間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
。況且,原告主張借名登記契約之借名人是原告、甲○○二
人,但由上開兩造間之對話全部是原告要拿回系爭不動產
,被告擔心一旦將系爭不動產登記在原告名下,將來原告
與甲○○離婚,系爭不動產就會被甲○○拿走一部分,對話內
容完全沒有提到甲○○也是借名登記契約之當事人,顯然被
告發言當時,對甲○○也是借名登記契約當事人毫不知情,
故由上開手機截圖適足以證明該借名登記契約並不存在。
(三)按本件原告於起訴時先主張其與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有借
名登記契約存在,後又主張係其與配偶甲○○共同出資,借
名登記契約存在原告、甲○○和被告之間,前後主張不一;
此外,原告對於其等究竟是在何時與被告意思表示一致成
立借名登記契約,未能舉證以實其說,原告主張難以採信
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與甲○○和被告就系爭不動產
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,故其主張已終止借名登記契約,基於
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並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之規定及
民法第179條規定,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移轉予原告為無
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,經
審酌結果,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,附此
敘明。
七、訴訟費用之負擔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書 記 官 高培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