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334號
原 告 陳文周
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
被 告 詳如附表所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
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確認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對於被告所共有
坐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如本判決附圖(即臺南市佳里地
政事務所民國114年5月2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)編號B所示土地部分
(面積2.8平方公尺)有通行權存在。
被告於前項土地之原告通行範圍內,不得為圍堵、破壞或其他妨
害原告通行之行為及應容忍原告於前項土地之通行範圍内開設道
路及設置電線、水管、瓦斯管、電信等管線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
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
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為原告所有,
同段651地號土地原登記所有權人陳看已往生多年,其繼承
人為被告等人。系爭460地號土地未面臨道路,與公路無適
宜之聯絡,非原告之任意行為所致;該460地號土地須經由
同段462-1、651地號土地始可與公路為聯絡,因原告亦係該
462-1地號土地之共有人之一,對462-1地號土地本具通行之
權利,惟仍需通過該651地號土地始能與公路相連,又該651
地號土地係屬畸零地,寬度僅約40公分,無法作一般之使用
,經濟利用價值甚低,原告之系爭460地號土地通行651地號
土地至公路應是就周圍地損害最小之方式,原告自得主張藉
由通行651地號土地至公路。原告之460地號土地為建築用地
,且該土地本欲作為私設通道使用,因此為方便建築利用,
651地號土地設置通行道路之寬度宜以462-1地號土地之寬度
一致,以利日後公眾通行。系爭460地號土地既屬都市計劃
區之住宅用地,倘未在該651地號土地上供原告通行範圍內
之土地上鋪設水泥或柏油路面,遇雨恐有水土流失、泥濘不
利通行且有安全之虞,爰請求被告一併容忍原告於前開通行
範圍內鋪設水泥或柏油路面以為通行,及埋設水管、電力、
電信、瓦斯管線暨設置排水溝渠,並不得為妨害原告通行之
行為。並聲明:㈠確認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
土地對於被告所共有坐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如附
圖編號B所示部分、面積2.8平方公尺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。
㈡被告於前項土地之原告通行範圍內,不得為圍堵、破壞或
其他妨害原告通行之行為及應容忍原告於前項土地之通行範
圍內上開設道路及設置電線、水管、瓦斯管、電信等管線。
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惟被告陳靜枝、陳峯哲
、郭錦城曾到庭稱:請依法判決。
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
(一)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,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
者,不得提起之,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,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
不明確,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,而此項危
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。原告主張其所有
460地號土地對於同段651地號土地有如其訴之聲明之通行權
存在,被告未明白肯認之,應認兩造間就原告主張通行範圍
有無通行權存在並不明確,已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
害之危險,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,則
原告提起確認之訴(如其訴之聲明第1項),自有即受確認判
決之法律上利益。
(二)原告主張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(即袋地通行權)部分之認定
:
⒈按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,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,除因
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,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
以至公路。前項情形,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,
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;對於通行地因此所
受之損害,並應支付償金,民法第78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
明文。所謂無適宜之聯絡,致不能為通常使用,係指土地與
公路間無適宜之通路可資聯絡,以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而言
;再所謂通行必要範圍內,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,
應依社會通常之觀念,就附近周圍地之土地性質、地理狀況
,相鄰土地所有人及利用人之利害得失,斟酌判斷之。再按
土地所有人取得必要通行權,通行地所有人或其他占有人均
有容忍之義務,倘予以阻止或為其他之妨害,通行權人自得
請求予以禁止或排除;且所妨阻者,不限於通行之周圍地,
即在與道路相通之公路亦然;土地通行權性質上並非獨立之
權利,僅係該土地所有權內容之擴張,故此項請求權基礎為
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(並參:謝在全,「民法物權論〈
上〉」,99年9月修訂5版,第293-294頁)。
⒉查原告主張上情,並提出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000地號土地登
記謄本、陳看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戶籍謄本、臺南市○○
區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、現場照片為證。被告對於
原告主張之上揭客觀情形,並未爭執。再依原告提出之前開
地籍圖、照片綜合觀之,原告所有之系爭460地號土地,僅
能經由同段651地號土地對外通行至道路,此與本院囑託地
政機關即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繪製之土地複丈成果圖(即本
判決附圖)也可相互參照(訴字卷第179-181頁)。是以,原告
主張其所有系爭460地號土地需藉由同段651地號土地對外通
行,應屬可行而妥當之通行方案。從而,衡酌民法關於前揭
相鄰關係之規定,目的在解決土地通常使用之問題,本院認
為上開通行方案,可使系爭460地號土地經由同段651地號土
地進行人車的通常往來,屬於符合前揭民法相鄰規範要旨的
通行方案而可以採納。原告請求確認該460地號土地對於被
告共有之同段651地號本判決附圖編號B所示(面積2.8平方公
尺)土地有通行權存在,自屬有理。又原告請求被告不得圍
堵、破壞或其他妨害原告於上開通行權範圍之通行(訴之聲
明第2項前段)部分,其主張如附圖編號B範圍之通行權存在
,既屬有理,則如前述,土地通行權性質上並非獨立之權利
,而係該土地所有權內容之擴張,其具有民法第767條之物
上請求權之權能,則原告請求被告不能圍堵、破壞或其他妨
害原告於上開通行權範圍之通行,自亦有理,應予准許。
(三)原告主張被告應容忍原告開設道路(即開路通行權)與設置管
線(即管路通行權)部分之認定:
⒈按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,得開設道路,民法第788條第1項本
文定有明文。揆其立法意旨,乃立法者認為欲使土地之所有
人,安全行使其通行權,應予以開設道路之權(該條項之立
法理由參照)。又按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,不能設
置電線、水管、瓦斯管或其他管線,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
者,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。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
處所及方法為之,並應支付償金。民法第786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
⒉原告就其所有系爭460地號土地對於被告所有之同段651地號
土地有如附圖編號B所示土地範圍之通行權,已如前述,而
系爭460地號土地面積有173.02平方公尺,原告將來在該土
地上因使用而起造地上物之可能性大,其使用該土地,即有
開設道路以利出入往來通行之便;再以現代人社會對於水、
電、瓦斯、電信之高度需求,應有設置該等管線之必要。依
原告提出的前揭地籍圖及照片觀之,原告為達通行前揭土地
之需要,自有請求被告容忍其開設道路之必要;又原告經由
該通行範圍所能到達的鄉道上,已可見其鄉道路旁設有電線
桿之相關設備,堪認系爭460地號土地倘有設置前揭相關管
線之需,應是由經由同段651地號土地方位而為之。因此,
原告請求被告應容忍其在上開通行範圍內之土地開設道路及
設置水、電、瓦斯、電信管線,為有理由,應准許之。
(四)綜上,原告依民法袋地通行權、管路通行權、開路權之規定
,請求確認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對於
被告所共有坐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如本判決附圖(
即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114年5月2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)編
號B所示土地部分(面積2.8平方公尺)有通行權存在,被告
於前項土地之原告通行範圍內,不得為圍堵、破壞或其他妨
害原告通行之行為及應容忍原告於前項土地之通行範圍内開
設道路及設置電線、水管、瓦斯管、電信等管線,均有理由
,應准許之。
五、據上論結,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
前段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(臺南市○○路0段000號)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彭蜀方附表:
編號 被告 住居所 1 陳文雄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 2 陳文政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 3 陳春梅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號3樓 4 陳靜枝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○0號 5 陳林貴美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00號之2 6 陳致中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00號之2 7 陳淑婷 住新竹縣竹北市縣○○○街00號 8 陳錦璃 住宜蘭縣○○鄉○○路00巷00號 9 陳素涓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街000○0號7樓 10 陳峯哲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弄00號 11 陳慈美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000號之16 12 張陳月昭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0號14樓 13 黃陳美鑇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之16 14 黃陳晚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0弄0號3樓之3 15 陳江圻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00號 16 陳美月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0弄00號 17 陳惠珠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00號 18 陳淑女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 19 陳美味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00號 20 陳惠玲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0號3樓 21 陳淑姬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4樓 22 魏鈴木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 23 魏佳雄 住○○市○里區○○○街00巷00號 24 魏佳林 住○○市○里區○○街000號 25 魏佳成 住○○市○里區○○路000巷00號 26 林魏素京 住○○市○里區○○街000巷0號 27 魏素悦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0號 28 魏素梅 住○○市○里區○○路000號 29 黃祺元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6樓 30 黃雅鈴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6樓 31 黃家芸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6樓 32 黃琬婷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6樓 33 黃林榮桃 住○○市○里區○○里○○○00號 34 黃志煇 住○○市○里區○○○00號 35 黃椀琪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3樓 36 黃淑汝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 37 黃弘鑫 住○○市○里區○○街00巷00弄0號 38 黃連振 住○○市○鎮區○○路0段000巷0弄00號 39 陳俊斌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之4 40 陳梅花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 41 陳梅子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○路000號 42 吳陳慧敏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 43 陳慧娜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 44 陳苔僖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45 黃錦雲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○0號 46 郭吳壤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巷0號 47 郭政憲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巷0號 48 郭乃文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巷0號 49 郭錦城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00號4樓之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