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959號
原 告 玉山數位理財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博文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,聲請對被告黃淑蓉核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80,
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34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
費500元,尚應補繳9,8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曾美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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