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930號
原 告 周君憲
被 告 莊淑潔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
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
二、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6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12,6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應補繳
12,180元;原告於應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
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趙翊玲